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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车辆损失评估的风险控制

编辑:admin   浏览次数:次    更新时间:2023-03-17 08:46:57

导读:关于车辆损失评估的风险控制转载于价格评估交流群和山东省资产评估专业技术人员交流群车辆损失评估是每个评估机构占比例很大的一项评估业务,过去是,现在是,将来也是,因此,如何把控和规避车辆损失评估中的风险(

关于车辆损失评估的风险控制

                  转载于价格评估交流群和山东省资产评估专业技术人员交流群

车辆损失评估是每个评估机构占比例很大的一项评估业务,过去是,现在是,将来也是,因此,如何把控和规避车辆损失评估中的风险(包括潜在的风险),也是每个评估机构的一项重要工作。

一、车辆损失评估风险产生的主要原因

1.委托方的委托内容存在问题,常见的有两点:

1“车辆损失”与“车辆修复费用”概念混淆。“车辆损失”是指车辆受某种原因包括道路碰撞事故、单方道路事故、火灾事故、水灾事故等损害造成的自身价值减少或者丧失的数额;“车辆修复费用是指以恢复车辆原有功能和外观所需支出的全部费用,包括材料费、工时费、其他费用。显然,两者是存在一定区别的,实务中,一般委托方在委托时,其委托的“评估标的、评估目的、价格定义(内涵)”多以“车辆损失、车辆损失价值或车损价值”等形式出现;但无论委托方以何种形式委托,我们评估机构应当理清

2评估基准日不明确。

2.评估机构的评估程序、方法等存在问题,常见的有十点:

(1)没有实施现场查勘程序,特别是对那些已无法提供实物或已修复车辆,仅以委托方(或汽修厂、4S店、维修站等)提供的车辆维修明细清单或委托方单方委托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进行评估。

(2)虽已实施现场查勘程序,但现场查勘过程走马观花或流于形式。

(3)对缺少资料或与委托内容不符的,未通知委托方补充相关资料或变更委托。

(4)确定的基准日不对。

(5)依据的法律法规规定有问题。

(6)采用的评估技术原则有问题。

(7)采用的评估方法有问题。

(8)对残值的处理不当。

(9)评估的限定条件说明不全面或存在瑕疵。

(10)部分评估机构为多收评估费用,不遵守评估原则。

二、风险把控和规避要点

上述罗列,基本是在车辆损失评估过程中极易产生风险之处,如果把控不好,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就很有可能存在风险,其结果可能是评估报告不被采用等;如果委托方是司法机关(包括法院、公安、检察院等)时,还有可能导致被诉讼的潜在风险;那么,怎样才能把控和规避车辆损失评估的风险(包括潜在的风险),结合自己的工作经历,现总结如下:

1.在接受委托阶段:

  (1)一定要搞清楚委托方及其委托的“评估标的、评估目的、价格定义(内涵)”是什么?,一般来讲:

 如果委托方委托的是涉及刑事案件的受损车辆,那么,委托评估标的的价格定义(内涵)应是“车辆损失”,评估的目的是为司法机关提供办理案件的价格依据对这类车辆的损失评估必须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2016年12月7日发布《机动车价格认定规则》进行。

 如果委托方委托的是涉及民事赔偿的受损车辆,那么,委托评估标的的价格定义(内涵)应是“车辆损失或修复费用”,评估的目的是为确定民事赔偿提供价格参考依据对这类车辆的损失评估应依据中价协2020年9月15日发布的《交通事故车辆及财物损失价格鉴证评估技术规范》中价协(2020)40号进行。

(2) 必须明确具体的评估基准日。

     确定的评估基准日是否准确,一般会直接影响评估结果的高低,因此,明确具体的评估基准日至关重要。实务中,一般应以事故日(或损害发生日)为评估基准日(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特殊情况下也可根据委托方要求,将现场勘查时间(或与委托方约定的时间)作为评估基准日。

    2.在现场查勘阶段:

(1)必须实施现场查勘程序,无论是受损车辆是否拆检或是已修复。

对受损程度较轻(比如刮擦、轻微碰撞等),评估人员现场能够确定并不需要通过拆检程序确定车损项目的事故,评估人员现场可直接确定车损项目;对受损程度较重(严重碰撞等),评估人员现场不能确定车辆隐蔽部件是否受损?而必须通过拆检程序才能确定车损项目时,评估人员应建议对受损车辆进行拆检后再确定车损项目,否则,可能产生因扩大或遗漏车损项目带来的评估风险。

对那些受损车辆已修复且没有保存车辆损坏配件或虽保存了车辆损坏配件,但因时间久长,评估人员无法判断其真实性的,评估人员应以当事人(包括委托方、车主、汽修厂、4S店、维修站等)提供的车辆维修明细清单或委托方单方委托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中的车损项目以及拆检照片、录像等资料为基础,结合查勘保存的损坏配件,并对照车辆上已更换的配件,通过分析、判断后进行评估;在这一过程中,对那些不能确定或有争议的车损项目,评估人员应遵循谨慎原则,不予评估,更不能为多收评估费“无中生有”人为扩大损失评估。

(2)对缺少资料或与委托内容不符的,必须通知委托方补充相关资料或变更委托。

 3.在评估阶段:

(1)凡评估涉及刑事案件的受损车辆,必须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2016年12月7日发布《机动车价格认定规则》进行。其中:完全被毁坏或推定全损的机动车损失价格,可通过机动车毁坏前的价格扣减毁坏后的残值确定。即:机动车损失价格=机动车毁坏前的价格-残值评估时可采用成本法或市场法或同时采用这两种方法。

部分被毁坏机动车的损失价格,可通过修正修复费用的方法确定,即以修复被毁坏机动车基本使用功能和外观所需要的正常合理的修复费用为基础,对比修复后和毁坏前的状况,分析其差异因素,修正后确定损失价格。即:机动车损失价格=配件价格×综合成新率+辅料价格+工时费+其他费用-残值评估时应采用修复费用加和法,并考虑已毁坏配件的折旧问题,在确定综合成新率时可采用使用年限法、行驶里程法、整车观察法等方法获得

2.凡评估涉及民事赔偿的事故车辆,应依据中价协2020年9月15日发布的《交通事故车辆及财物损失价格鉴证评估技术规范》中价协(2020)40号进行其中:

车辆整体毁损或虽未整体毁损但车辆受损严重已失去修复价值的,或其修复费用已达到车辆事故日未发生事故自身价值的,应将事故车辆按全损或推定全损处理。此时,评估的车辆损失价值应按车辆事故发生日未发生事故时的自身价值扣除残值确定;评估时可采用成本法或市场法或同时采用这两种方法。

对事故造成车辆部分部件损坏且可修复的,其损失价值按当地市场中等修复费用确定评估时应采用修复费用加和法,此时,不考虑已毁坏配件的折旧问题,评估的车辆损失价值应为修复费用,同时,应在评估报告“限定条件及说明”中进行以下说明:

A、车辆修复费用即车辆损失价值

B、车损项目的修复更换遵循“修复为主,更换为辅,质量对等保证安全相关性原则

未挂牌的全新商品车辆,事故造成其部分部件损坏经修复后仍影响其使用或销售的,除按市场中等修复费用确定损失价值外,还应根据委托评估目的车辆受损程度等合理考虑计算其贬值损失,贬值损失的评估应采用市场法,但贬值系数一般不超过事故前整车价值的30%

  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19号),对已挂牌车辆的贬值损失一般不予评估,除非委托方有明确的问题要求。

 

3. 关于残值的处理。

《机动车价格认定规则》《交通事故车辆及财物损失价格鉴证评估技术规范》中都有规定,但如果评估机构在评估时完全按这两个文件规定直接减掉残值,就很有可能给自己风险,原因是:

(1)评估机构是中立机构,评估机构无权决定车辆残值(全损车辆或推定全损车辆)或车损部件的残值归属问题,残值的归属应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处理或由司法机关判定。

(2)实务中,对事故造成车辆部分部件损坏的车损项目残值,一般都当“废品”留在了汽修厂,最后由汽修厂处置。

对此,我们的处理原则是:

(1)对事故造成车辆部分部件损坏的车损项目残值不估算,并在评估报告“限定条件及说明”中列“本次评估未考虑车损项目的残值问题”。

(2)对事故造成车辆部分部件损坏的车损项目残值,按委托要求予以估算,但不从“车辆损失或车辆修复费用”中直接扣减,而是在评估报告中将“车辆损失或车辆修复费用”、“残值”单列,并在评估报告“限定条件及说明”中列“评估值中未考虑更换下来的车损项目残值的归属问题”或“评估中未扣除该车车损项目的残值;当残值由车主处置时,其残值xx元应从评估的车辆损失中扣除,反之,不扣除。”说明项。

3全损或推定全损车辆的残值,对车辆残值予以估算,但也不从“车辆损失”中直接扣减,而是在评估报告中将“车辆损失”、“残值”单列,并在评估报告“限定条件及说明”中列“评估的车辆损失中未扣除该车的残值;当该报废车辆及残值由车主处置时,其残值xx元应从评估的车辆损失中扣除,反之,不扣除。”说明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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